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補字第2042號
原 告 廖文發
訴訟代理人 沈秋燕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櫻桃間請求返還出資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永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