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補字第2347號
原 告 花田盛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靖瑜
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律師
張庭維律師
田國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宥葳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1,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