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補字第279號
原 告 冠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彥
訴訟代理人 李佩珊
被 告 萬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鴻山 住○○市○○區○○路0段000號00樓 之0
居新北市○○區○○路○段000號0樓 之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於民國114年11月21日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0萬元,及自114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經被告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視為聲請時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計算起訴前可得特定之利息後,應核定為3,013,973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83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6,3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永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且繳納抗告費。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春森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