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補字第292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林蒼喬
訴訟代理人 徐則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樹舜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2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