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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補字第294號
原 告 鄭郁璇
訴訟代理人 陳柏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貳佰捌拾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又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