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補字第355號
原 告 創詠堂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朝興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李宗霖律師
被 告 厚生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正青
訴訟代理人 董建廷律師
褚仁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金等事件,原告於民國114年11月14日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59,500元,及自113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經被告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入起訴前可得特定之利息12,406元,應核定為271,906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4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3,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怡君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