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補字第429號
原 告 和安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昇峰
訴訟代理人 陳尚紘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楚芹、徐韻庭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魏賜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