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補字第454號
原 告 稻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照玉
訴訟代理人 吳孟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志宏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0,5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