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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補字第477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祝  



上列當事人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貳拾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135,897元(含請求起訴前之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需補繳裁判費1,520元,依前開說明,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祐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