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補字第774號
原 告 文強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德文
訴訟代理人 鄭嘉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芳君間請求給付停車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萬6,49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5年5月19日
書記官 蔡儀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