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補字第833號
原 告 陳柏宇
被 告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啓賢
訴訟代理人 崔碩元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其新臺幣(下同)87,840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入起訴前可得特定之利息1,636元,應核定為89,476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怡君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