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補字第870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0、00樓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上列原告因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靜怡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萬1,490元,應繳裁判費2,0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2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5年5月19日
書記官 蔡儀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