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補字第92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矢持健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沈明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合峻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肆佰壹拾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又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