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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396號
原      告  職人搬家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承軒  
被      告  蕭力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倉儲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起訴不合程式,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9日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並於同年5月5日送達原告等情,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而原告至今均未補正之情事,則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板橋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各1份存卷可查,是本件原告起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怡親
               法 官 呂安樂
               法 官 郭永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且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