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396號
原 告 職人搬家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承軒
被 告 蕭力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倉儲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起訴不合程式,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9日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並於同年5月5日送達原告等情,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而原告至今均未補正之情事,則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板橋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各1份存卷可查,是本件原告起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怡親
法 官 呂安樂
法 官 郭永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且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