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斗補字第471號
原 告 廖敏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慶裕、壽天有限公司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5,30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
二、原告所列被告壽天有限公司之營業所所在地及法定代理人姓名與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公司登記資料不符。請提出被告壽天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依該資料具狀更正。
三、提出民事準備書狀具體敘明本件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修理費用1,039,250元,其中零件費用、工資費用各若干元?又零件為『全新』或『中古』?如屬全新者,經折舊計算後之金額若干元?並重新計算請求總金額,暨檢附車廠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計算式、系爭車輛修理前、後之彩色對照照片,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