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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斗小字第30號
原      告  寶豐香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忠
訴訟代理人  陳聖文
被      告  星動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英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伍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