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斗簡字第106號
原 告 兆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宏偉
訴訟代理人 施瑞章律師
複代理人 石育綸律師
被 告 羅錫堅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繼茂
訴訟代理人 莊喬勝律師
洪韶君
劉興國
被 告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訴訟代理人 吳俊緯律師
被 告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棠
訴訟代理人 黃存志
被 告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鵬
訴訟代理人 黃麟凱
被 告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陳据湖
訴訟代理人 何聰緯
張崇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地上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另案(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字第536號確認重劃土地分配決議無效事件,現繫屬於最高法院)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主張其以土地重劃為原因於民國107年4月17日為移轉登記,取得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92755/100000,惟被告所設置之電力桿及電箱無權占有系爭土地,是請求被告拆除上開地上物並返還所占有之土地予原告及其他全體共有人等語。被告則以土地重劃前,系爭土地為被告羅錫堅所有,因被告羅錫堅對重劃土地分配決議效力尚有爭執,業經訴請確認重劃土地分配決議無效,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11年8月10日以108年度上字第536號判決在案,該事件目前繫屬於最高法院,既被告羅錫堅未受重劃後土地分配確定,則被告占有系爭土地自非無權占有等語置辯。經調閱該他案前開判決及歷審裁判查詢結果,認該件判決認定,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因認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另案(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字第536號確認重劃土地分配決議無效事件,現繫屬於最高法院)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而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