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斗簡字第222號
原 告 羅春束
訴訟代理人 陳榮華
被 告 金新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永輝
訴訟代理人 洪淑燕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12年6月30日以民事追加訴之聲明狀所追加之對象究竟是金新鮮有限公司及莊永輝二人,還是只有金新鮮有限公司一人,尚需調查,請原告說明究竟是追加何被告以及追加之原因及依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