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斗簡字第403號
原 告 賴東合
法定代理人 賴建宏
原 告 賴建華
蕭淑惠
賴建宏
上 列原 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簡詩展律師
蕭博仁律師
被 告 慶安景觀工程有限公司
金蘭園藝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韻如
被 告
兼 上二 人
法定代理人 陳俊整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進興律師
被 告 謝明興
羅益昌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茲有尚須調查事項,爰指定於民國114年7月23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北斗簡易庭第1法庭再開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