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斗補字第509號
原 告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肇喜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逸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34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