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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小字第10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家宇 
被      告  李貴合(國內公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行,關於「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之記載,應更正為「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業據本院調卷查明,爰依法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