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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斗小字第146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莊子賢律師



被      告  游富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8,985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