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小字第212號
原 告 彭春園
訴訟代理人 王松銘
被 告 翔順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存深
訴訟代理人 周明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3年9月26日宣判,茲因原告於113年9月18日撤回起訴,而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