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斗小字第225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0-00樓、 00樓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王志堯
被 告 羅文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8,266元,及其中新臺幣1萬8,031元自民國113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自第10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百分之13.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