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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斗小字第274號
原      告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訴訟代理人  蕭華生  


被      告  洪于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1200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