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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斗小字第304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至0樓   及0至00樓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黃國基
被      告  陳聯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0,591元,及自民國99年7月2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