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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斗小字第332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至00  樓及00號0-0樓、0樓之0、0樓、0樓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許上閔


被      告  楊文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3,867元,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