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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斗小字第34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呂承謚


被      告  張威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