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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小字第97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沈毓秋 
被      告  陳易廷(原名:陳欣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3時4分,在本院北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3年6月27日宣判,茲因本件113年6月13日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未合法送達被告,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再開辯論,並同時指定再開辯論之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