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簡字第1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范偉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萬46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