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簡字第25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景隆興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翁生府
兼 上二 人
訴訟代理人 洪秋春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家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家翎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