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斗簡字第398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胡原通
周郁玲
被 告 莊阿祝
訴訟代理人 楊文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為訴訟標的之認諾,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萬9615元,及其中新臺幣11萬6988元自民國102年5月1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