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簡字第90號
原 告 萬昆明 住○○市○○區○○路0段000號00樓 之0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
複 代理 人 張家豪律師
曾微茹
被 告 洪慧華 住彰化縣○○鎮○○路0段000巷00弄0 0號
黄玉陳
黄彥融
陳健吾
林進祐
曾素梅
林天奇
劉茂平 住彰化縣○○鎮○○路0段000巷00弄0 號
黃錦潭 住彰化縣○○鄉○○村○○路0段000 巷0號之0七樓
黃淳仁
黄淳良
黄林玉雪
黄淳炘
黃淳忠
黃百瑩
黃淳卿
黃淳妙
黃淳娟
楊錦燕
黃克進
林士貴
林美妙
黄俊宜
謝俊彥
林舜儒
林舜雄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 號0樓
黄雪霞
黃黎雲
黃益中
黄渤祥
曾基錫
受 告知 人 炎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賢
受 告知 人 游俊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黄玉陳已於民國114年6月1日死亡,依法由其被繼承人承受訴訟前應停止訴訟,故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另被告黄林玉雪於起訴前111年3月29日死亡,原告應補正適格之當事人。
二、原告應於一週內到院閱卷,並補正被告黄林玉雪(Z000000000)、黄玉陳(Z000000000)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並於閱卷後一週內重新補正正確當事人、應受事項判決及事實理由之書狀到院,並按正確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