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補字第207號
原 告 景隆興業有限公司
設彰化縣○○鄉○○村○○巷00○0號0 樓
兼
法定代理人 翁生府
原 告 洪秋春
被 告 陳家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7,342元(含本金300,000元及起訴前所生利息7,342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