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補字第37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00○00&ZZZZ; 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創興等2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彰化縣○○鄉○○段000000000○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被告邱創興、邱**(即上開不動產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提出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