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補字第72號
原 告 高若芸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睿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補繳。
二、原告就本件詐欺案件是否有報案紀錄?其後續偵查結果為何?請提供相關刑事判決書或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影本。
三、請依上開命補正及陳報之事項,提出補正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相關證物資料,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