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補字第83號
原 告 劉正誼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程裕間請求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