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補字第93號
原 告 林美忱
被 告 趙馱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3,2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