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斗保險簡調字第2號
聲 請 人 黃國建
相 對 人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1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原告請求給付給付保險金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8萬0,030元【計算式:請求金額15萬6,700元加計至視為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4年5月12日(本院收狀章日期為114年5月13日)止之利息2萬3,330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0元,原告已繳納2,280元,原告應補繳裁判費390元【2,670元-2,280元】。
二、應陳報之事項:原告應提出本件完整之要保書,並陳報關於保險契約涉訟時,同意由何法院管轄之契約條款;另關於請求給付保險金,關於契約以年息百分之10約定之條款。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