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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斗原小字第1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振興
訴訟代理人  李智銘
被      告  彭嘉翔

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本院113年度原易字第26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13年度原附民字第34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115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