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斗小字第10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洪筱涵
張世杰
被 告 范盈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2474元,及其中新臺幣4萬9964元自民國113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44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