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斗小字第104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0樓、00 樓、00樓及00樓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吳適行
被 告 蕭廷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0,793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4萬8,076元自民國114年1月17日起至民國114年10月14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4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99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