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斗小字第145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訴訟代理人 江建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駱集煌之全體繼承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此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仍適用之,此參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起訴狀雖以駱集煌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惟並未表明被告具體姓名、年籍、住居所等特徵而有未能特定當事人之情事,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1日以彰院毓斗民明114斗補字第147號函命原告於文到7日內補繳裁判費,並查報駱集煌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有記事戶籍謄本,及其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陳報遺產清冊、大陸地區人民聲請繼承或有利害關係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並應以訴狀表明全體被告姓名及住居所,且曉諭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上開補正通知已於同年4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案件統計資料在卷可按,其訴訟程式即有未合,應予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