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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斗小字第191號
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訴訟代理人  黃建程  


被      告  許竣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699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1480元,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附表:利息計算表
期數
應付款項
(新臺幣)
計息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
12
3857元
自105年5月7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
20%
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3
3857元
自105年6月7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
20%
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4
3857元
自105年7月7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
20%
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5至18
1萬5428元
自105年8月7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
20%
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合計
2萬699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