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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斗小字第195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李嘉祥  
訴 訟代理 人  劉芸慈  
被        告  威財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玫君  
被        告  陳政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2965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22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3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施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