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斗小字第195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李嘉祥
訴 訟代理 人 劉芸慈
被 告 威財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玫君
被 告 陳政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2965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22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3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施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