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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斗小字第25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黃家洋  
            楊富茗  
被      告  許亞娥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6,004元,及其中新臺幣2萬5,244元,自民國114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