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斗小字第269號
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羅淑美
被 告 王妍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160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施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