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斗小字第272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訴訟代理人 陳敬文
被 告 楊鈞泓(原名:楊緯傑,即楊四海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楊四海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3096元,及其中新臺幣4萬1896元自民國112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73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楊四海之遺產範圍內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施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