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斗小字第326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0樓、00 樓、00樓及00樓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王志堯
被 告 周佳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萬6,792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9萬2,083元,自民國114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