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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斗小字第377號
原      告  林昱豪  
被      告  劇星方舟影視傳媒有限公司
            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鴻  
                      住○○市○○區○○○路000○0號00樓之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返還押金,而被告為私法人,主營業所設立在高雄市三民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附卷可按,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施嘉玫